幼兒園虐童怎麼處罰

幼兒園虐童怎麼處罰
幼兒園虐童事件怎麼處罰
一、是否構成單位犯罪

在司法實務中,在此類幼兒園虐童案中較難出現,因爲虐童行爲多是相關看護人員的的個人行爲,較難構成單位犯罪。但是,如果相關打罵、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是單位意志和單位行爲,比如某些以“國學書院”“戒網中心”爲名的教育託管機構,對未成年人實施了相關虐待行爲,若查證屬實,則涉嫌單位犯罪。

刑法第260條之一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規定處罰。

四、虐童人員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涉案幼兒園和相關責任人員還將面臨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此,幼兒在親子園受到來自親子園工作人員的人身損害時,親子園有義務對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1條、第6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