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規定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規定
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量刑規定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