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糾紛被告反訴流程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糾紛被告反訴流程
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糾紛被告反訴流程
根據法定流程進行。
反訴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爲如下幾部分進行:
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爲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爲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爲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透過另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