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誰偵查起訴

破壞選舉罪誰偵查起訴
破壞選舉罪誰偵查起訴
一、破壞選舉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管轄權應歸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所有。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系利用職權實施破壞選舉,則該犯罪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存在下列行爲之一的,被認定爲破壞選舉:
1、存在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爲;
2、破壞選舉的行爲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活動中;
3、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破壞選舉罪。
另外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