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商業祕密的密級分爲美食的商業祕密

公司的商業祕密的密級分爲美食的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的界定

1、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商業祕密權的主體可以是法人、單位,或者是個人。


2、有關資訊不爲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爲“不爲公衆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爲公衆所知悉”:


(1)、該資訊爲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2)、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衆透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3)、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4)、該資訊已透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5)、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6)、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3、權利人爲防止資訊泄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採取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透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3)、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4)、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簽訂保密協議;


(6)、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5、透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不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反向工程”,是指透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資訊。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祕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爲由主張獲取行爲合法的,不予支援。


6、商業祕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資訊的特殊客戶資訊,包括彙集衆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7、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