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材料設備轉讓協議

礦山材料設備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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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設備管理


1、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設備必須具有中文質量合格證明檔案,規格、型號及性能檢測報告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或設計要求。進場時應做檢查驗收,並經監理工程師覈查確認。所有材料進場時應對品種、規格、外觀等進行驗收。包裝應完好,表面無劃痕及外力衝擊破損。

2、主要器具和設備必須有完整的安裝使用說明書。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壞或腐蝕。

3、閥門安裝前,應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試驗應在每批(同牌號、同型號、同規格)數量中抽查10%,且不少於一個。對於安裝在主幹管上起切斷作用的閉路閥門,應逐個作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4、閥門的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應符合以下規定:閥門的強度試驗壓力爲公稱壓力的1.5倍;嚴密性試驗壓力爲公稱壓力的1.1倍;試驗壓力在試驗持續時間內應保持不變,且殼體填料及閥瓣密封面無滲漏。閥門試壓的試驗持續時間應不少於表

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