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海事賠償責任均可以依照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海事賠償責任均可以依照規定
在什麼情況下海事賠償責任均可以依照規定
(一)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二)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三)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爲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四)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爲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依照規定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前款所列賠償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是,第(四)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於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爲或者不作爲造成的,責任人無權依照本章規定限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