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侵佔罪構成要件是哪些

請問侵佔罪構成要件是哪些
請問侵佔罪構成要件是哪些
1、侵佔罪客體要件中,其犯罪對象指代爲保管的財物、拾撿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具體來說:
(1)代爲保管的財物,包括:
①受他人委託,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
②無因管理。
③依照有關規定而保管,如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財物應由其監護人代爲保管。
④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抵押等而持有代爲保管。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係代爲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爲保管。行爲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①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檯上。
②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
③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