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管轄權異議決定書

仲裁委管轄權異議決定書
仲裁委員會如何處理仲裁管轄權異議

《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CIETAC2000年規則第4條也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做出決定。中國的這種獨特做法遭到國內外法學界和仲裁界的廣泛批評。但這樣的規定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1、由仲裁委員會來做出管轄權決定,能夠保持一個機構內所有的關於管轄權問題的決定的一致性,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對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做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斷和結論。


3、在仲裁庭組庭之前,當事人很可能就會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這時候,當然只能由仲裁委員會就這一問題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決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夠繼續進行下去。


4、組庭之後,實際操作中,都是由仲裁庭對實體問題做出審理,仲裁委員會都是在仲裁庭實體審理的基礎上,按照仲裁庭的意見,以仲裁委的名義做出管轄權決定罷了。既不會出現仲裁委“難以或無法”做出決定,也不會出現仲裁委的決定和仲裁庭“自相矛盾”的情況。


在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候,如果對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有異議,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有關部門受理後會出具仲裁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做出是否支援管轄權異議的決定。通常,我們在民事糾紛仲裁過程中遇到管轄權異議的話,會向上級仲裁機構或者同級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更改仲裁機構,這是我們維護自身權利的合法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