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錢已經還了,下面要走哪些程序

職務侵佔罪錢已經還了,下面要走哪些程序
職務侵佔罪錢已經還了,下面要走哪些程序
1、職務侵佔罪的立案程序主要分爲三個階段,受案、審查和立案。
2、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其他部門或者人員對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舉報中心。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查辦案件發現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自行審查。舉報中心對於所收到的舉報線索要及時進行處理。
3、偵查部門對於舉報中心移交的舉報線索進行審查後,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准立案偵查認爲沒有犯罪事實的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提請批准不予立案。對於屬於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澄清事實。對於屬於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4、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申請複議。對於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並在收到複議申請三十天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