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終止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