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險滯納金萬分之五

養老險滯納金萬分之五
印花稅——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爲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如果轉讓的股權,其表現形式主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着物的,要徵收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因此,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可以由“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者“負有代扣代繳的受讓方”,到各自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或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所在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