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金羈押天數的計算

國家賠償金羈押天數的計算
國家賠償金計算標準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爲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爲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最新對國家賠償金標準做出了最新規定,是針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國家的賠償金額是每日284.7元,這個是最高的賠付金額,不能比這個更高了。並且國家支付賠償金都是一次性支付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算是國家也是一樣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