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詳細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詳細處理流程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申請設定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定申請書; 2、設定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定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