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辯護詞

危險駕駛罪 妨害公務罪辯護詞
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辯護詞怎麼寫

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辯護詞


審判長、合議庭、出庭公訴檢察官:


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陳某家屬的委託,並經陳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出庭履行辯護職責。


開庭前,我們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陳某,現結合本案的事實、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對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均無異議,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出發,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陳某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請人民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1、被告人陳某所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要依法從寬處理。


從主觀上來講,被告人陳某的主觀惡性很小。被告人陳某是在參加同事聚會上正常的飲酒行爲,以至於高興喝酒過多,這也是人之常情。與一般醉酒鬧事妨害公務有所區別的。這種飲酒過量是可以理解的。該行爲是在醉酒狀態下,因在酒精的作用下,處於醉酒狀態的奮亢狀態下,與人發生糾纏,其實施妨害公務行爲時處於醉酒狀態,其意識不清,智力嚴重下降,基本沒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沒有意識到自己行爲已經觸犯法律,對自己已經沒有自控能力,完全是在本能支配下實施的行爲,


2、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罪行相對較輕,罪行不重。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所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要依法從寬處理。


3、被告人陳某是初犯和偶犯,且沒有前科劣跡,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被告人陳某是初犯和偶犯,涉世不深,平時表現一貫良好,以前從未受過任何刑事處分,工作也不錯,是靠自己的勞動生活的人(見單位開具的證明書)。被告人陳某初次犯罪,而且是在醉酒狀態下的一種無意識的犯罪,並且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該行爲構成犯罪。


4、從犯罪後果來看,本案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和危害後果,案發後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可以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事件造成的後果看,被告人陳某所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出租車輕微受損和乘客面部受到輕微傷;查警官的人身沒有受到傷害,被告人陳某隻是拉扯查清警官的衣服,基本上沒有財產損失。被告人陳某的家屬已同出租車和乘客達成了和解,並積極賠償了他們受到的損失,從而最大限度地彌補了由於其犯罪行爲而造成的後果,可以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5、被告人陳某及其家屬願意積極交罰金,可以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到案後,被告人陳某的家屬已同出租車和乘客達成了和解,並積極賠償了他們受到的損失,被告人陳某及家屬在開庭前交了貳仟元罰金配合法院的工作,認罪態度較好,從而最大限度地彌補了由於其犯罪行爲而造成的後果,願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均無異議。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出發,辯護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陳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結合上述被告人陳某具有多個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被告人陳某特懇請貴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負緩刑的刑事責任,使其早日迴歸社會,在好好改造自己的同時,抽出精力照顧好自己的家庭,進一步回報社會,被告人陳某願意交納罰金,保證回到社會後,一定好好的改造自己,好好的回報社會,不再犯罪,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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