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個人承包的土地的權利能繼承
個人承包的土地的權利不可以繼承。 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 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