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相互擔保

婚姻法相互擔保
婚姻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出於婚姻自由的原則,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中存在出軌過錯的一方不可以提出離婚的訴求,但是是否准予離婚在很大程度上還要取決於另一方的意見。如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則不予支援離婚,雙方需冷靜處理六個月以上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