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簽名僞造 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人簽名僞造 擔保合同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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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承擔那些責任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根據此規定,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的,擔保人對主合同的無效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沒有過錯的,因而不承擔任何責任。那麼,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具有哪些過錯才承擔責任呢?有兩種過錯,一是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爲之擔保;二是擔保人對無效主合同的成立起過作用,如起過中介或者其他促使主合同成立的作用。應當說明的是,擔保人的這兩種過錯並不是造成主合同無效的原因,也就是說,擔保人的過錯與主合同無效沒有因果關係,主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主合同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因而擔保人所要承擔的責任相對於主合同當事人來說要小的多。那麼,擔保人到底承擔多大的責任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爲:“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理由是,主合同無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的過錯,擔保人也有過錯,三方均有過錯,按均分計算劃分,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需要說明,一是三分之一是上限,不是一律都按三分之一劃分,特別是在主合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責任的份額相比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應當少得多。二是作爲上限的三分之一,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全部債務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