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能構成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自殺能構成強姦罪的脅迫手段嗎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不能都視爲強姦。行爲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爲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爲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爲的,不定爲強姦罪。對於一貫利用職權姦淫婦女多人,情節惡劣的,可以流氓罪判處。
“其他手段”,是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強暴是非常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爲,肯定是涉及到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所以建議在強暴後報警處理,由到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進行合法的司法判決,對強暴的行爲進行嚴懲,但在現實生活中也確實存在私了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