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問題

子女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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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條件

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是指需要給付撫養費的父母在某種情況下失去了自身支付原定撫養費數額的優勢或條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此時在具備以下情況可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數額:

1、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一方沒有經濟來源,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長期患病,無法按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同時享有撫養權的一方能夠不依靠撫養費便能撫養孩子。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因爲犯了經濟詐騙罪,財產被凍結,後被收押,此時支付不了撫養費,所以可以減少或免除撫養費。以上便是變更撫養費的全部條件。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免撫養費,除了考慮父母自己的需求,更要從子女的角度出發,另外撫養費的最終用途是用在孩子身上的。另外,一旦變更情況消失了,則需恢復原定數額。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綜上所述,依據婚姻法規定,減免撫養費應當符合,給付一方沒有經濟來源,確實無法給付,或者給付一方長期患病,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爲犯罪,無力給付,子女撫養費,應當按照收入的20%-30%給付,特殊情況,子女數量超過3個,應當增加給付比例。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