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財產損壞賠償

侵害財產損壞賠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侵害財產的賠償範圍



  ?

對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其一般原則是全部賠償原則,即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以所造成的客觀損失爲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這種客觀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喪失。

1、計算直接損失的賠償範圍,首先須確定原物的價值。原物價值的計算,必須根據原物的原有價值,可以使用時間,已經使用時間等因素,綜合判斷。

2、判斷是否爲“可得利益”,應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的利益。不能預見到的利益,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2)必須是可以期待,必須能夠得到利益;如果不可期待、非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也不能算作可得利益

(3)作爲計入賠償範圍的“可得利益”,還必須是直接因侵害行爲所喪失的“可得利益”。

對他人人身造成損害的,此時的傷害程度大體上分爲了三種,包括一般損害、致人傷殘以及致人死亡,在不同的情況下,涉及到的侵害人身的賠償範圍是一樣的。當然了,由於具體的地區不同,這也會導致最後的賠償標準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