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股收益納稅

股東退股收益納稅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般私企股東收益怎麼納稅

一、一般私企股東收益怎麼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分得的紅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可以減半徵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爲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檔案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的規定,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股東取得以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要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爲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爲個人所得徵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爲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爲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轉增股本,假設覈定金額爲10萬元;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假設覈定金額爲1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取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10萬元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取得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15萬元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萬元(15萬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333號)規定,對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透過後代扣代繳。

五、股權投資避稅方法

利用股權投資進行巧妙避稅,是股權投資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話題。透過股權投資收益進行合理避稅,不但可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利潤,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遊戲規則。就股權投資收益避稅而言,雖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敗案例。

六、保留被投資企業利潤不作分配

就股權投資而言,有個人股權和企業股權投資。個人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淨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淨利潤中撮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透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未分配的淨利潤(包括被投資企業從該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因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業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也不相同。稅法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爲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投資收益是應該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的稅款。但投資人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被投資企業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依法辦理納稅事項。

所以只要被投資企業不做利潤分配,投資人無須爲其投資收益繳納任何稅款。如果投資人是個人,被投資企業是上市公司,隨着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增加,股票價值也會增加,而個人轉讓股票的所得在我國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

稅務法中對於私企股東收益的納稅,也是屬於個人所得稅類別的。只不過對於這種在投資等分紅所得利益,稅務法中規定需要交納的稅費比例,佔分紅利益的20%,不過也有着是按照50%的分紅比例徵收的,這也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