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離婚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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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後,就產生以下後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後,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