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起訴和無罪

證據不足不起訴和無罪
證據不足不起訴和無罪
證據不足不起訴算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爲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