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請專利權的情形

不得申請專利權的情形
不得申請專利權的情形

(一)、首先要了解專利技術貿易的模式
1、普通實施許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許可方仍保留使用該項專利或再與第三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2、獨佔實施許可:被許可方取得獨佔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任何他人(包括許可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3、排他實施許可:被許可方有權實施,許可方也有權實施,但許可方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
4、分售實施許可:被許可方可以在許可方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許可方的專利。
5、交叉實施許可:兩個專利權人以技術互惠交換的形式相互使用對方的專利。
6、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
(二)、簽訂專利許可證合同
合同有以下條款:
①前言
②合同術語定義
②合同的標的:指技術範圍的確定和說明。寫明專利的種類、名稱、申請日、批准日、有效期等
④費用的支付:分爲一次總算支付、提成費(接銷售金額或利潤確定提成比例)、入門費加提成費(簽訂合同後,預付一筆費用,然後每年再按銷售金額或利潤來提成)、技術入股(專利權人以其專利技術作爲股份投入,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⑤技術資料的交付:規定技術資料的範圍、交付時間、地點、驗收方法
⑥技術改進成果的分享:簽約後一方對該專利技術的改進,其成果歸誰所有及另一方的利益問題
⑦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被許可方獲得技術資料後可能無法制造出合格產品,還須許可方提供培訓、指導等
⑧保密條款:主要涉及技術祕密,被許可方應對許可方負有保密的義務
⑨擔保條款:雙方各自互相給予對方履行合同的許諾
⑩爭議的解決:規定雙方發生爭議後的解決辦法⑾違約條款:對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合同等違約的處理⑿合同的生效日、有效期限、終止及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