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處罰對警銜

免予刑事處罰對警銜
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處罰

免予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即對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處罰。刑法37條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刑法在具體條款中又有11個事由、5個罪名明確規定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除此,其它罪名沒有明確。是刑法總則中的37條涵蓋所有的分則條款,凡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刑罰的,都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還是僅僅限於這11個事由、5個罪名。這樣就令執法者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歧義,難以掌握。


適用時必須考量免予處罰情節形成的機理和條件:


(一)行爲人的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這是免除處罰的前提條件。


(二)犯罪情節輕微。這是適用免除處罰的本質條件,也是客觀條件,這一條件決定了是否適用免除處罰的關鍵在於犯罪本身的嚴重程度。只有犯罪性質不嚴重,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同時又具有免予處罰情節的,才能宣告免除處罰。


(三)不需要判處刑罰。這裏的罰是可以透過多種形式體驗出來,宣告犯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適用其他非刑罰方法也是懲罰。只是這種懲罰不是透過具體的刑罰表現出來而已。因此免除處罰只是不進行刑罰的懲罰,而並非不懲罰,因而與有罪必罰的原則並不矛盾。


另外,司法實踐也證明,正確適用刑罰分則,應當以刑罰總則所規定的關於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作指導。即根據刑法37條的規定,只要犯罪情節輕微就可以免除處罰。


只有刑法規定的刑罰才能使具體應用。而法官在對具體案件量刑處罰的時候,還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才行。嚴格來說,法官對量刑其實並沒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一起都要在規定的範圍內做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