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以索取債務爲由的矇騙下,實施了綁架受害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綁架罪的共犯

在他人以索取債務爲由的矇騙下,實施了綁架受害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綁架罪的共犯
在他人以索取債務爲由的矇騙下,實施了綁架受害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綁架罪的共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謂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透過意思聯絡,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爲的性質以及該行爲所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並不瞭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圖,不清楚他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而是被他人矇騙或者出於自己的錯誤認識,在錯誤理解犯罪性質的情況下參與他人實施的犯罪,則不能認定該行爲人與他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而應當依據該行爲人的犯罪實際情況,按照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正確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