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夥以假離婚詐騙

夫妻合夥以假離婚詐騙
夫妻以假離婚逃債能行嗎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爲婚姻的登記行爲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於自願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願,其離婚行爲都屬有效。


但對於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於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爲。法律規定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見,無論是透過行政程序還是訴訟程序離婚的,應當先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如債務人在離婚時先分割共同財產,對共同債務明確爲一人償還,而實際上義務人因無償還能力,而使債務難以清償,那麼,這種民事行爲就違背《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的程序和原則,且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