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時間能算緩刑期嗎
宣告緩刑的,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先期羈押時間不能折抵考驗期。如果判決徒刑的,可以折抵刑期。
1、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