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醫療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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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療糾紛律師按照的問題,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爲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爲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爲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