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資產收購協議

破產清算資產收購協議
破產清算資產收購協議是否有效呢?
破產清算資產收購協議是根據第35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爲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