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判定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判定
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判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8種“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4年,出臺《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4種情節嚴重的情形。
目前司法解釋尚未對開設網絡賭場和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之外的傳統型開設賭場行爲的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但是,傳統型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否可以參照網絡開設賭場和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中情節嚴重的規定,尚存爭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