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執行期

緩刑執行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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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期滿後怎麼處理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滿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有三種處理辦法:

第一,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爲無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爲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死緩期間的計算。根據刑法第51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