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爲挪用公款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爲挪用公款罪的對象。


在分析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道挪用公款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可以說此罪侵犯的是雙重法益。至於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按照規定自然也就是公款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