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口頭起訴嗎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口頭起訴嗎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口頭起訴嗎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的。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予以準確記錄,將相關證據予以登記。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記錄和登記的內容向原告當面宣讀,原告認爲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捺印。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下,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以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爲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