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是具體危險犯

妨害公務是具體危險犯
危險駕駛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危險駕駛罪應爲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爲人實行的行爲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爲,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採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