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規則原則

僱主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規則原則
醫療過錯推定的輔助原則

判定醫方的醫療行爲是否符合醫療水準和盡到了注意義務,可結合以下原則考慮:


  1、“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於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美國有判例()認爲,外科醫師注意到可能有紗布遺留於患者腹部,經搜查仍無所獲,但基於患者情況危急生命,未繼續尋找而將傷口縫合,不能僅因紗布遺留於患者腹部即課以損害賠償責任。


  2、“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於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爲診療行爲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知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劉“在裁量範圍內之學問,因無過失可言。惟其基於裁量權所採之學問,尤其是採用醫師個人獨特慣行時,則其方法,應以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經醫學界公認爲合理的方法始可。


  3、“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爲的診療護理行爲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美國某些法院還要求,醫師所謂的判斷必須是其“最佳判斷”,尤其是當該醫師知道目前盛行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時,法院並不以該醫師之診療行爲符合一般標準即可免責。也可以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屬於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高於一般標準。法院要求該醫師必須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斷”方可免責。日本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要求,稱爲“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斷”法則與醫師的一般注意義務有別。若醫師的“最佳判斷”雖異於一般的治療方法,但對患者來說,也增加了診療的安全性,則當然可以適用這一法則。若醫師的“最佳判斷”不但與傳統的治療方法有違,且還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險,法院適用該原則時須非常小心,宜適用前述法則以增加醫師診療的彈性。也即,“最佳判斷”法則應僅適用於該最佳判斷的治療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險性或該治療方法已被認爲屬於“可尊重的少數”時,方可適用。


  4、“允許風險”法則

或稱“允許危險”法理、“容許性危險”法則。該法則本是新過失理論的理論依據。它認爲,僅有侵害他人權益之事實,並不一定須加以處罰,在某種特殊情況,爲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之人類活動的存在,而醫療行爲恰屬此類。近代以來,科學發達、物質文明進步迅速,使人類生活顯著改善,但同時也增加了危害人類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風險。

正如汽車給人類帶來方便及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一樣,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爲屬於絕症的疾病,也有了治癒的可能,從而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新藥的使用,亦伴隨着副作用的產生。但是,醫學的進步乃是千千萬萬次的反覆實驗和數次的失敗纔得到的。因此,判斷醫療行爲是否產生責任,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容許性危險理論已成爲與患者承諾並重的阻卻醫療行爲違法性的另一支柱。


  5、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在認定醫方過失時,還有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對其影響的問題。

所謂醫療的緊急性,是指由於醫療判斷的時間緊促,對患者的病情及病狀無法作詳細的檢查、觀察、診斷,自難要求醫生與平常時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緊急性在醫療過失上,便成爲“最重要的緩和注意義務的條件”。有學者認爲,此並非有意減輕醫方的注意義務,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爲判斷標準,不過在因緊急情況而無法注意時,免除醫方責任的承擔。

以上就是對醫療過錯推定原則的介紹了。綜上看來,實務中判斷醫療過錯是十分複雜的,不僅涉及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分配博弈還涉及到專業的醫學知識鑑定。因此,小編建議在複雜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您最好委託有經驗的律師幫助您參加訴訟,以保證您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