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便利店的轉讓合同應怎麼籤

小便利店的轉讓合同應怎麼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小便利店的轉讓合同應怎麼籤
1、小便利店轉讓合同需要寫明:轉讓方(甲方)其個人基本身份資訊,包括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其個人基本資訊。然後寫明, 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即寫轉讓的具體事宜,注意寫明轉讓費。最後簽字寫日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