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逮捕的罪犯

還未逮捕的罪犯
還未逮捕的罪犯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

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

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爲六種情形,即:

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

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