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立案程序

行政訴訟立案程序
法院行政訴訟立案受理相關流程有哪些?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報告審判長;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後,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並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後,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爲。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在第一審程序中應注意:①審判應組織合議庭,可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其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②應開庭審理的不能書面審理;③審結期限爲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對您所問的關於法院行政訴訟立案受理相關流程的問題的答覆,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