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體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具體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民法典具體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二者的區別主要在:
(
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爲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
相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委託人死亡、終止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終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