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怎麼監督

監視居住怎麼監督
監視居住怎麼監督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覈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

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爲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覈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爲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