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變更子女撫養

離婚協議變更子女撫養
變更子女撫養協議怎麼寫
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一般來說,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離婚夫妻自己決定,因爲,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有離婚夫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