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津貼領取

計劃生育津貼領取
計劃生育津貼領取需要滿足什麼條件?需要什麼證件?
計劃生育津貼領取提交申報材料的要求: 1. 本市戶口人員,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生育,且要求申領晚育津貼的,按原待遇標準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領30天晚育津貼。各單位仍按原申領生育津貼流程提交資料辦理,應攜帶材料中的1或2、8、9、12、13 ; 2. 本市戶口人員,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的(不申領晚育津貼),申領生育津貼時,應攜帶材料中的1至3其中之一、8、9、11、13 ; 3. 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生育,且要求申領晚育津貼的,按原待遇標準享受待遇,享受晚育假的男方可申領30天晚育津貼。各單位仍按原申領生育津貼流程提交資料辦理,應攜帶材料中的4或5、8、9、12、13;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7 ; 4. 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的(不申領晚育津貼),申領生育津貼時,應攜帶材料中的4至6其中之一、8、9、11、13 ; 5. 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材料中的8、10、11、13,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7 ; 6. 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參保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8、9、11、13 。 7、不在本市長期居住的外埠戶籍參保人員,在本市無法辦理《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應提交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證明須一年內有效),同時按上述第3、4條要求,提交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