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增值稅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增值稅發票數量和單價錯了要不要重開
如屬於銷售貨物收取的價外費用範圍的賠償金,應徵收增值稅。如果貨物銷售收入不能確認,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貨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金就不屬於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僅作爲一種違約賠償,列爲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爲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