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稅金滯納金

補繳稅金滯納金
今天去繳稅,看到有滯納金,請問洛陽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款滯納金稅收政策,可以化解徵納雙方因爲滯納金加收問題而引發的稅收爭議,有效降低企業稅收成本費用,防範逾期繳納稅款的稅務風險,走出稅款滯納金稅收政策的各種誤區。   誤區一   補繳稅款必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日常納稅申報時,部分財稅人員認爲補繳稅款一定會加收稅收滯納金。其實,這是一個認識誤區。   納稅人補繳稅款,是否加收稅收滯納金不能一概而論,需視情依據稅收政策進行稅務處理。對滯納稅款行爲徵收滯納金,是爲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同時,稅法中又有一些特殊規定,即逾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稅法對是否加收稅收滯納金都有明確的規定,若不屬於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企業卻稀裏糊塗支付了稅收滯納金,而且稅收滯納金還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將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企業遇到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的情形而稅務機關做出加收滯納金處罰的,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形成共識,有效化解稅企稅收徵納矛盾。   誤區二   凡屬未繳或少繳稅款超過追徵期不加收滯納金   稅款追徵期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可以徵繳入庫的期限。超過追徵期,則不能再進行追繳。現行稅收徵管法律法規對稅款追徵期的規定,採用正向列舉的方式明確。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偷稅、抗稅、騙稅的情形,沒有稅款追徵期的限制。   誤區三   稽查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應當加收滯納金   稅務稽查調減增值稅留抵稅額是否加收滯納金,相關稅收政策一直未有明確規定。而稅務機關對查補稅款可增值稅留抵稅額,且這部分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在稅務稽查實際操作時,分月計算查補數,分月衝減當期留抵,以實際應補數計算滯納金。《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填寫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額。   從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也可看出,企業應將納稅檢查情況反映在申報表中,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計入企業全部銷售額中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檢查應補繳稅額作爲應抵扣稅額,也就是說申報的應納稅額和期末留抵稅額中均不包括查補稅額,查補的稅款應單獨繳納。就加收滯納金而言,應以納稅人的實際應補稅額加收滯納金,不存在應補稅款的,也就不存在滯納稅款問題,就不需加收滯納金。 以上是對洛陽稅收滯納金怎麼算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