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特別規定

離婚訴訟特別規定
離婚訴訟管轄有哪些特別規定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