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保全的種類

訴訟證據保全的種類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爲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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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特別關注:
如果一個證據同時具備兩種證明方式,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理論上稱爲物證書證同體。
例如,在犯罪現場收集到一封書信,內容與被害人死亡原因有關,如果用該書信的內容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則屬於書證;
同時,又需要判明該書信是否爲被害人所寫,需要作筆跡鑑定,從痕跡的角度看,該書信又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
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刑訴法第48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