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轉移時間

管轄權轉移時間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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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轉移和管轄轉移有什麼區別?

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爲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