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外孩子其他開支

撫養費外孩子其他開支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社會撫養費開支範圍

徵收社會撫養費有法可依。在徵收之後,社會撫養費是直接進入國庫,方便國家做出利國利民的相應決策。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2002年國務院頒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規定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基本標準、徵收主體、徵收原則、經費管理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基層計劃生育部門以《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爲依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社會撫養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因此,社會撫養費不屬於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於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係。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是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足額保障。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作爲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主體,應依法依規嚴格執行,並及時上繳國庫。

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徵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在我國對人口的控制尤爲嚴格,相關的公民在違反我國的生育政策後,需要繳納相關的社會撫養費,對這類人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爲進行相應的處罰。我國規定這類費用用於我國的國庫開支,造福於我國的社會和相關的公民費用。